銀川能源學院校企合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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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積極開展校企合作是深入推進產教融合和產學研合作教育,搭建校企協同育人平臺,培養應用型技術技能人才,建設特色鮮明應用技術大學的重要途徑。為加快校企合作建設,規范校企合作行為,保障學校切身利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及二級學院、處(室)、以及院屬二級單位與國(境)內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等在發展規劃、人才培養、實踐基地建設、招生就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建設、實習實訓、教學評價、學生管理、科研及技術服務、職業培訓、共建企業、技術創新等環節或領域開展的合作(以下簡稱校企合作)。
第三條 ?校企合作堅持"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責任同擔、合作共贏"的原則。校企合作項目必需符合人才培養以及產業發展的要求。應充分發揮學校、行業、企業和政府各自優勢,努力實現"政校行企"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自上而下設立銀川能源學院校企合作理事會、銀川能源學院校企合作領導小組、二級學院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發展聯盟、校企合作項目組四級管理機構,形成一個相對完備的管理體系對校企合作工作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控和管理。
第五條 ?校企合作指導理事會由政府有關負責人、行業企業負責人和專家、學院領導、專業骨干教師組成。委員會不定期開展活動,研究高技能人才培養與共同發展的重大問題,為學院校企合作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建議。
第六條 ?校企合作領導小組由校企合作辦公室、教務處、人事處、學生處、財務處、科研處、招生就業指導中心、繼續教育學院、職業技能鑒定所、實驗實訓中心和二級學院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項目的審批、制定校企合作戰略,發揮整合及資源協調梳理優勢,加強校方、企業以及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等三方的聯系。
領導小組下設校企合作辦公室,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校企合作各項工作,實施歸口管理。
第七條 ?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發展聯盟由二級學院與企業共建,是校企合作具體實施單位。主要負責將校企合作與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建設、實習教學、教學評價、就業創業工作等有機統一。
第八條 ?校企合作項目組隨項目立項而建,隨項目結束而終止。主要負責整個項目的運營實施,按項目實際情況明確相關的責、權、利分配。
第三章 ?合作條件
第九條 ?校企合作的企業必須是進行了國內工商注冊以及民政部門注冊的法人單位或社會團體。
第十條 ?合作項目應符合學院的定位和發展需求,基本符合學院重點實驗室、實訓基地的設備儀器的配置條件,合作企業提供的設備、技術、管理應達到同行業的先進水平;要與教學緊密結合,具有較強的教學性,能促進教學、科研水平的提升;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具有較為廣闊的發展前景以及持續發展的能力。
第十一條 ?不宜引進的校企合作項目:含有國家或行業協會明令禁止的設備、材料、工藝、技術;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單純進行商業性生產經營;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合作形式
第十二條 ?校企合作的內容涉及學院人才培養過程的各個環節,具體包括合作培訓類、合作生產類、合作研發與技術服務類、綜合類。
第十三條 ?合作培訓類包括引進設備(軟件)或資金,既用于我校學生實習,又用于面向社會的培訓。如外訓基地,校內實驗室,實習實訓基地等
第十四條 ?合作生產類包括引進設備(軟件)或資金,進行公司實體注冊,既可用于實際生產,增產創收,又可讓學生在真實環境下實習,如校辦企業等。
第十五條 ?合作研發與技術服務類包括引進設備(軟件)或資金,或無需引進設備,合作研發企業急需的項目或技術攻關,或幫助一些個人團體進行智力成果轉化等。
第十六條 ?綜合類包括除引進設備(軟件)或資金外,成立合作機構,合作的功能呈多樣性:可提供給學生實習;或提供面向社會的培訓;或用于生產;或用于研發或技術服務。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各部門引進校企合作項目時,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提出具體推薦意見報學院校企合作辦公室辦理立項手續。由校企合作辦公室、教務處、科研處、財務處、總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參與項目論證。
第十八條 ?對于確定立項的項目,在學院統一制訂的《校企合作項目協議書》文本框架的基礎上,由承擔項目的部門負責擬定,補充完善具體條款,形成校企合作協議書初稿,經校企合作辦公室和學院法律顧問審查并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后簽署。
第十九條 ?校企合作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校企合作領導小組、校企合作辦公室、財務、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地監督檢查項目的進展情況、履約情況,并做好項目實施的協調工作。
第二十條 ?校企合作項目合同期滿,承擔項目的單位應督促項目負責人向校企合作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同時提供項目合作成果相關材料。需要進行研究成果鑒定的,由項目負責人向校企合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校企合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再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項目負責人應負責將鑒定成果在教學工作或教學管理工作中落實,并推廣應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項目負責人要寫出一篇校企合作項目的總結,整理在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檔案資料(含圖片、音像資料),分別交所在單位,二級學院、合作單位,學校檔案室、校企合作辦公室存檔。
第六章 獎罰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成功引進合作項目的教職員工以及本校學生,學院視項目具體情況予以獎勵。各單位將教師參與校企合作項目納入個人績效考核中,教師參與校企合作項目工作量按學院有關規定執行。學院每年對當年的校企合作工作進行總結,對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并與年終各單位目標考核、個人職稱評定及評優掛鉤。
第二十三條 未經校企合作辦公室立項,個人擅自以學院名義私下與企業進行合作,造成學生投訴等惡劣影響者,學院將予以行政記過、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交學院紀檢監察部門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協議履行職責或合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并未及時通知校企合作辦公室,造成的后果由項目責任人承擔。合作項目直接責任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造成學生人身受到傷害者,應承擔主要責任。
第七章 權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校企合作項目實施期間,二級學院、部門應明確合同(協議)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的權屬,并明列場地、房屋、儀器設備清單。提交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凡校企合作項目在合作過程中獲得的成果(包括發表論文、專著、專利等),均應按協議署合作雙方名稱,系雙方共同所有,并納入科研處管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 ?校企合作項目中的費用支出、收入以及對外服務收入中學院的收益部分應按財務規定執行,不得體外循環或私設小金庫。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校企合作辦公室負責解釋。